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

第24次元 - 宁可放过,不可杀错

之前在某个论坛上,看到一个蛮有趣的讨论帖子,名为“对异族通婚有什么看法?”。。。探讨的是,在马来西亚,华人和异族通婚的各种利与弊。。。很自然而然的,一些网友把焦点放到了华人与马来人结婚,华人必须舍弃原本的宗教信仰,改信回教的问题上。。。也因为牵涉到宗教问题,有一位网友突然离题了,他在论坛里问了一个问题:“你们知不知道为什么在回教法当中,强奸案要有四个证人?”。。。其他的网友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之后,那位网友作出了以下的经典回答:-

强奸案需要有四个证人是因为回教法的原则是宁可放过,不可杀错,这是非常合情合理的。

老实说,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强奸案要有四个证人,我真的抓破头皮也想不出原因来,恕我低能。。。但是,个人觉得原因绝不应该是为了‘宁可放过,不可杀错’。。。若强奸案要有四个证人,真的是为了‘宁可放过,不可杀错’,那,这必定是我看过最荒谬的回答。。。

可能,我说‘可能’,那位网友如此回答,是想表达回教教义是非常博爱,善于饶恕他人的。。。但是,尝试换个角度想想,就因为不想‘杀错’那些强奸犯,而放过他们,那么,被强奸的回教女生该怎么办呢???难道她们就应该逆来顺受,把被强奸当成理所当然的服务吗???为何这样说???因为,通常女生被强奸,一般都不会有人在旁边做证人的,除非有人认为强奸行为都是在大庭广众发生的。。。被强奸时不会有证人,而回教法又规定“需要有四个证人证明某回教女生被强奸才能成立”,那么,大家想一想,根据这个逻辑,回教女生被强奸,是不是根本就无处可诉???难听说一句,除了把它当享受,还能做什么???

我第一次看到这条法例时,我的第一想法就是,如果有一天,我看到一位回教徒在强奸一位回教女性,那我是不是应该立刻去找齐另外3位男生,然后上前去跟那位女性说:“嗨,你放心地被他强奸吧,我们4个会帮你做证人,指证他强奸你的。。。别担心,有我们4个人在,你虽然被他强奸了,但是他一定会受到回教法律制裁的。。。” 在这种情况下,我和另外3个证人,如果不是回教徒,不受制于回教法则,那,在普通的法律下,我们算不算是强奸犯的帮凶呢???因为我们是亲眼目睹强奸案发生而不去阻止啊。。。

广东俚语中有一句:[八十岁唔死,你都会有新嘢睇]。。。世界上无奇不有。。。很多事情,我们觉得很神奇,因为我们不知道崮中的巧妙,知道了以后,就会觉得很平常。。。而有一些事情,虽然很神奇,但是,我们并不需要知道它们的实际情况,因为它们跟我们风马牛不相及,完全可以不必理会。。。哈哈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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